飲水機抽驗結果
根據八十六年一月至十二月環保機關抽驗結果,自來水抽驗一三八三○件,不合格一一一件,不合格率僅百分之○點八,但公私場所及各級學校飲水機抽驗四六六八件,不合格一一四三件,不合格率高 達百分之二十四點四九,在抽驗的四千多件飲水機中以自來水作為飲水機的水源者約佔百分之九十六顯然飲水機維護管理不周是造成飲水機水質檢驗不合格率偏高的主要原因。
大眾對飲水機的信心及期望
根據研究調查發現,公私場所設置飲水機,一般民眾大都不信任其水質(佔百分之五十三點七)僅百分
之五點七信任其出水水質,其主要原因認為維護管理不周者佔百分之八十八點一,故一般民眾期望
能定期維護飲水機(佔百分之七十四點七)及定期檢驗水質(佔百分之七十七點七)。
飲水機維護管理之必要性
以往設置飲水機者不知道飲水機定期維護的必要性,或是只編列購置飲水機的經費,但後續並未再編
列維護的經費,以致維護清洗不週,造成濾心或輸水管線中孳生細菌,反使經過飲水機處理後的水質
不符合飲用水質標準。
根據研究,飲水機使用二週至一個月後便需清洗維護一次,否則微生物項目難以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中總菌落數每毫升一○○CFU及大腸桿菌群每一百毫升六CFU之規定。美國主管健康當局建議水中總
菌落數測值低於每毫升一○○CFU時,適合飲用,介於一○○至五○○CFU之間時,則認為有可能危
害人體健康
飲水機水質檢驗及維護管理之規定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要求要定期維護及檢驗水質的飲用水設備只有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這一種,因為此
種設備有前過濾、活性碳、或逆滲透膜等濾心或濾材,必須定期清洗維護,否則會孳生細菌。至於其
他供應飲用水的方式,如它沒有必須維護的濾心或濾材,例如開飲機、水壺、鍋爐或包裝水等,均不
在飲用水管理條例此次修法的規範之內,換言之以此種方式提供飲用水供人飲用者不需定期維護及抽
驗水質,亦為不錯的選擇。其實自來水水質良好地區並無必要再加裝淨水器。
以台北市為例,自來水的硬度平均都在50mg/L以下,已是屬於軟水,可是卻仍有很多學校加裝RO逆
滲透的飲水機,再自行處理自來水,實在是多此一舉,也為學校後續的維護及水質檢驗帶來麻煩。
一、維護管理
- 公私場所應依其設備之種類及型式,執行定期維護工作,其屬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設置飲用水設備者,應依申請登記時檢具之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執行定期維護工作。
- 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一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二、水質檢驗及公布
- 應至少每三個月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一次水質檢驗。
- 水質檢驗項目:
- 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
- 非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 每三個月應執行水質檢驗之台數比例為八分之一,並採輪流且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 水質檢驗發現飲水機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管理單位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 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 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 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 自行定期檢驗於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
- 公私場所每一台飲水機均應建立「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 錄表」,並置於該設備明顯處。
三、水質標準
水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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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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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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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質
(處理後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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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腸桿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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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FU/1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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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菌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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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CFU/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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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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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鹽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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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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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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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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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紀錄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每隔三個月檢具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影本,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
五、罰則
違反飲用水設備維護及檢測相關規定者可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時,飲用水水質亦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違反者將可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的罰則
違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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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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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飲用水水質違反飲用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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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禁止供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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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源水質違反飲用水源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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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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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依規定作成飲用水設備維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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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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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依規定公布水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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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反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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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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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未申報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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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時仍未申報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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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未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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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時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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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或提供樣品、資料,或提供不實之樣品、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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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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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明知為不實之事實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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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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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經禁止供公眾飲用而不遵行或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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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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